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若纳税人为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所得减免、研发费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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