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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如何成立商业保理公司

服务价格:
¥ 25万 
办理周期:
2个月
服务城市:
上海
服务说明

一、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主要要求 

(1)以公司形式设立,为实收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首期首次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足;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者相关行业的经历;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

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二、上海自贸区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 业务须知 

一、法律依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  

二、申办条件 

允许存续满一年的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中国境内企业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具体申办条件如下: 

(一)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二)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三)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不少于三年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三、注册地址:自贸区


办理旅行社需要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者。

申办对象资格

1、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服务流程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


所需材料

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第550号令发布]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3日第30号令发布]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根据2006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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