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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认定表》、 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2、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涉及《联系单》中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联系单》、《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等资料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后,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 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3、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 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4、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 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由主管退税申报审核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出口退(免)税进行清算,并在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30日内,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联系单》向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收回原签发的《认定表》或《登记证》,并在审核系统中按注销户进行录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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